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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航空航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重庆市航空航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Society of Chongqing,缩写:AAS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重庆市航空航天相关的教学科研单位及相关科技工作者自愿组织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团结广大航空航天科技工作者,通过搭建开放的活动平台,促进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航空航天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航空航天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航空航天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航空航天科普知识服务,为广大会员和航空航天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重庆市科协、中国航空学会的业务指导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重庆市北部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促进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

(二) 普及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航空航天技术,开展青少年航空航天科技教育活动;

(三) 编辑出版科学普及刊物、论文集、组织撰写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举办航空航天科技展览;

(四) 促进和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工作,帮助科技工作者和航空航天爱好者补充新的知识;

(五) 开展国际性、地域性的民间航空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合作关系,加强同港澳台的学术交流;

(六) 为政府当好智囊团,提供科技咨询和决策咨询,为航空航天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提供技术层面的论证工作,提出政策建议,为航空航天产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七) 推动航空航天技术向民用转移和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

(八) 受委托开展科技评介,成果评定,人才资格评审,航空航天科技项目鉴定评估,推荐奖励优秀的科技成果、学术著作和科普成果;

(九) 通过学会活动,积极发现并举荐优秀科技人才,按规定表彰奖励先进科技工作者;

(十) 在条件成熟时开办科技类经济实体;

(十一)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依法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航空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空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航空科学技术工作,或者相关学科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有关人士。

(四)单位会员条件:与本会活动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教学科研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本会履行有关手续;

(四)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事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经提醒仍不交纳的,或已经依法注销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理事会宣布生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项;

(七)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到会会员通过,原则上应差额;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理事长)主持。会长(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应为奇数,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拟任候选人可通过推荐或自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必须设联络人,负责与本会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人选;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名和秘书长1名,其侯选人由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理事会审议推举,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应的职权。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理事会聘任。需递补理事时,经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予以确认。

理事已离退休或准备调离原工作单位,理事单位可推荐新的人选,报会员大会通过。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领导才能;

    (二)在本会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威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秘书长应具有较高的理论修养、文化功底、专业水平和良好的口才,具有市场经济的开拓创新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得由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主持制定本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会议需由各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也可以委托和授权临时代表参加本会会议,并参与执行会议的决议,与会临时代表须持有派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具体承办本会的财务工作,严格执行理事会确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处理本会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以设置若干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任职条件和任期同秘书长相同,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推荐,理事会研究,理事长聘任。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各部部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长聘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各部部长必须具备的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小于等于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支部书记参加理事会议,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收入;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到会会员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每年度或因换届等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统一管理,也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本会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事宜。

 

第七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3 3 3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